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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湖州市红旗路43号,法定代表人:曹巧军)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6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3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曹巧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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