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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发放虚假他项权证抵押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8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毛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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