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泸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发放虚假他项权证抵押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8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毛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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