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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综行执罚字〔2018〕第(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按图施工,擅自违规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并处建设工程项目整体总造价(121684.57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陆拾捌元肆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机关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章近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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