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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志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户松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555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482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志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贷款本金3341734.2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为306341.48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志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83562元。 三、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户松英、真良瑞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2259元(已由建行城东支行预交),由志鸿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户松英、真良瑞共同负担(建行城东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志鸿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户松英、真良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志鸿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户松英、真良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城东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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