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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27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四中民(商)初字第00084号
    案号 (2019)京04执恢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七被告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包括以下六项内容:1、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2、借款利息和罚息截至2015年1月28日共计人民币14572506.91元。3、2015年1月2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开始起算,以借款本金一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算,以人民币11457250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5、担保费人民币552444元。6、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二、七被告对上述六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三、原告就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Y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1794040)以及与之近似的其他两个Y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3105363和3572618)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就被告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庞浩亮、金华青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97.5779%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截止2015年3月19日该公司项下所有的客车生产设备作为追加的抵押物,并配合原告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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