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627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沪仲案字第0239号 |
案号 | (2019)浙0481执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19-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已拖欠的委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基准利率为准,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为2574513.89元,计算公式:50000000元*283天/360天*6.55%=2574513.89元)。 2、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328435.57元。 3、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因延迟履行上述欠付本金、仲裁费(由申请执行人预缴)、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为人民币281839.24元。(计算公式:(50000000元+328435.57)*0.0175%*32天=281839.24元) 二、支付执行申请费1205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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