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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27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7633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4483339元及利息333632.9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5月8日,以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同时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实现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神丽路616号的用于贷款抵押的注塑机6台、高速冲床5台、模具17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金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28号”,其抵押物名称、型号、数量,详见附后的动产抵押物清单】在最高限额659.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仁荣、金华宏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龙游银仁光电有限公司、余晓静、庞统兵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宏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龙游银仁光电有限公司、庞仁荣、余晓静、庞统兵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第一项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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