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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27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民初369号
    案号 (2017)津01执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给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的利息870477.9元,复利13847.75元,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6222元,由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共同负担; 四、执行费89045元,由天津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冯海江、杨书德、张大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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