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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627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民初53号
    案号 (2017)津01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中国农业机械化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5.06%为标准计付),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字2015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4.785%为标准计付);2、天津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张大伟对上述给付事项,在债权1000万元和相应利息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未按原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41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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