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宝金罚决字〔2020〕0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杨勃(执法证号:612344)、岳杰(执法证号612343)于2019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厂内正在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9年12月7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金环罚告字(2019)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6 |
决定机关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金台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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