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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帅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865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民初157号
    案号 (2018)赣08执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伍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杰、范吉宁借款本金人民币181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157万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计算,660万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均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熊荣发、李利曼、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荣发、李利曼、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伍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309元由被告刘伍根、熊荣发、李利曼、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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