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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865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211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11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归还所欠原告李光曼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第一期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李光曼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第二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李光曼剩余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均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邱世杰、李利曼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邱世杰、李利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2920元减半收取164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60元,由被告江西靖安树化玉实业有限公司、邱世杰、李利曼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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