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063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50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恢3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2、被告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 3、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对被告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催化裂解制备N-二甲氨基丙基甲基丙烯酰胺方法,专利号:ZL 2007 1 0010937.7)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对被告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质押的专利权在实现质押权后,对被告本溪市环保设备厂提供的抵押财产(包括位于溪湖区二道街的土地使用权和坐落溪湖区溪湖西路20-1栋、20-2栋、20-3栋、20-4栋、20-5栋、20-6栋、20-7栋、20-8栋、20-9栋、20-10栋等10幢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800元,由被告本溪万哈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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