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6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培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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