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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6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培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