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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淳安千岛湖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正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2705****92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4089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3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969963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以本金8969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利息,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969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5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49300元。 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9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三、被告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吴江华尔美纺织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在编号为苏银高保字(320584001-2015)第(531087)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900万元范围内,被告黄锡坚、钟映如在编号为苏银高保字(320584001-2015)第(531088)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900万元范围内,被告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在编号为苏银高保字(320584001-2015)第(531089)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900万元范围内,均对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抵押的车牌号为苏E1B999、苏E77F77车辆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均在第二顺位最高本金余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对抵押的36台喷气织机(登记编号为苏E-2-2015-0450)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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