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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字(2019)第D 715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内容 具体处罚内容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