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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10时40分,在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朗臻新天地A座的卢家湾大酒店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义务,情况如下: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饭店厨房内存在多处将食物残渣和塑料制品混在一起投放在垃圾桶内,现场未有管理人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监督、劝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