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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罚决字[2017] 第33050041170005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众乐速递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9月27日15时35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织里客运中心站大门口巡查时,发现浙E.8A835普通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明超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驾驶浙E.8A835普通货车载一车快件从湖州八里店到织里新汽车站背面物流园,车上共有8个单子快件,其中1个单子有4件快件,从德清到织里,收费210元,该车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赖连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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