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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1****8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836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4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保强一次性赔偿退休金损失37 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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