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741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民初130号 |
案号 | (2021)浙07执1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0万元并赔偿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给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735万元。(2021年1月1日后的损失,以6000万元扣减已付工程欠款后的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确认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5767.65万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仙华檀宫名人度假酒店的装饰装修部分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10元,被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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