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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72****75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8706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2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桐乡市银钻时装有限公司598251.81元;二、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桐乡市银钻时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00123.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7日;以668459.0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以624645.8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计算至12月2日;以598251.8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三、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桐乡市银钻时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桐乡市银钻时装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9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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