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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72****75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5955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55377.7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20000元。 三、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466元,由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桥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9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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