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6****6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7民初3617号、(2020)粤06民终5347号 |
案号 | (2020)粤0607执35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新泽、许礼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利连带清偿766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新泽、许礼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利支付以2904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新泽、许礼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利支付以23695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新泽、许礼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利支付5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是:500000元分为四期,每期125000元,分别自2019年6月1日起、2019年7月1日起、2019年8月1日起、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陈世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801元,由原告陈世利负担801元,被告东莞市建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曹新泽、许礼杰共同负担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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