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公罚【2021】00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江卫公罚〔2021〕0057号被处罚人:浙江易起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99-1号三层304-306的浙江易起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泳池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有泳客一名;2、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浸脚池水、泳池水进行采样并检测。2021年7月3日,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浙(申)检字GG20210167显示,浸脚池池水余氯为20mg/L,检验结果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人工游泳池浸脚池池水余氯为5-10mg/L)。2021年7月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5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裁量幅度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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