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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公罚〔2019〕1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易起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江干区东宁路599号三层304-306的浙江易起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运营经理吴兴玲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场所经营游泳,正常营业中,卫生许可证不能出示。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游泳。当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5日在江干区东宁路599号三层304-306经营游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9〕11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幅度,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第2页,共2页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