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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市监处〔2019〕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47号金诚灯饰城3楼18-23号商铺甘肃惠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门面发布“雷士照明,国际泳联官方合作伙伴”等广告。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详细的调查了解情况及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何勇军确认,该公司是“NVC雷士照明”品牌授权的甘肃总代理经销商;2014年至2017年是国际泳联冠名的官方合作伙伴,2017年年底合作证明已过期;制作广告条幅费用共计48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门面广告打印照片各一份等证据材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9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5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康建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