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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3****12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初1151号
    案号 (2020)晋01执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万元,及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4060万元;二、被告山西丰海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本金17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代理费65000元;四、原告有权以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稷他项2010字第010/011/01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号为稷工商抵登2010字第12/13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号为2010990000978)抵押和质押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等;专利权所得的价款在140014352201002021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未还款本金9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有权以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号为稷工商抵登2013字第12号)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41020130110000032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未还款本金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骆天荣质押的专利权(登记书号为201099000978)为140014352201002021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未还款本金9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骆天荣、朱强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对141020130110000032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未还款本金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被告骆天荣、朱强、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800元,由被告山西丰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骆天荣、朱强负担,其中,山西中鑫洋麻业有限公司在405076元内与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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