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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2****51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89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和交付39件非金属补偿器蒙皮替换件及隔热层材料,并就《唐山华润西郊热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非金属补偿器设备合同》项下82台非金属补偿 器择机进行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 ) 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900 , 600 元的增值税发票后 ,被申请人应立即支付申请人扣除外购两 件蒙皮货款人民币26, 000元后的剩余货款人民币900, 6 00元。 (三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其他仲 裁反请求 。 (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38 , 942元,全部由申 请人承担 。本案仲裁反请求费为人民币25 , 334元 ,全部由被 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分别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 员会全额预缴并冲抵。 上述裁决项下义务,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履 行完毕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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