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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023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9年9月21日15时20分起,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紫庭北弄南侧绿化带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经查,该公司在西湖区紫庭北弄南侧进行的是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农居公寓项目施工,由于工地井道内存在积水,便利用一台水泵和一根水管将污水抽出并排放至工地外的绿化带内。经测量,污染面积为6.9平方米(长4.6米,宽1.5米)。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8年10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4852号),属于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3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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