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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21908060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9年07月04日13时30分起,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湖区紫荆花路与紫庭南弄交叉口北侧前占用城市道路。经查,现场当事人在西湖区紫荆花路与紫庭南弄交叉口北侧前的城市道路上搭有一排钢管,钢管上围有绿色的布,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8.4平方米(长30米、宽0.28米),且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案于2019年07月1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6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