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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07****95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1民初942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1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吴绍怀支付相应的货款2273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7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绍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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