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200MA****ELX9 |
执行依据文号 | 济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6号 |
案号 | (2021)鲁0116执26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副本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仲裁裁决书济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6号申请人:许文婧,女,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9****4848,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2号16号楼3单元102室。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古锁职务:总经理住所:莱芜经济开发区嬴牟东大街莲河置业大厦(莱芜百舜文化城二楼)申请人许文婧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刘丽娟、董会青、张经纬也申请了劳动仲裁,本委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许文婧、刘丽娟、董会青、张经纬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庭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2017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负责教育工作,于2020年8月14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保密金未返还,奖金未发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密金3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5日前成交客户四单奖金8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38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和3月份社保费用1000元。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3日注册成立,2020年1月20日变更前名称为莱芜凡思教育右脑开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2017年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月工资3800元,2020年8月14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保密金3000元,被申请人未发放给申请人成交客户奖金800元。2020年1月份工资未发放。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企业变更信息、员岗位薪资调整表、微信聊天截图、莱芜凡思教育右脑开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收据,在案为证。本委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密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有权享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绩效奖金,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申请人通酬,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网课成交单提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过网络形式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网课成交单提成属于劳动报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2月和3月份社保费用的请求,不属本委受理范围,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六十二条,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许文婧保密金3000.00元;二、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文婧成交客户奖金800.00元;三、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华才学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文婧2020年1月份工资3800元;以上共计76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元整),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驳回申请人许文婧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蒋涛二01一年四月十宝日书记: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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