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AT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1524号 |
案号 | (2022)苏0507执10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57318.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731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58元,保全费15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为6523元,由原告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2元,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11元(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501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原告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