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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AT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3052号
    案号 (2022)粤0111执1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定鲸吞商贸有限公司产品推广坑位服务费8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定鲸吞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保定鲸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鲸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99.1元、财产保全费430元;由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90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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