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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阳西(消)行罚决字〔2021〕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阳泉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予阳泉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已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阳泉市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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