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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公(黄)行罚决字[2019]50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外来务工人员叶**于2019年02月21日到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上班至今,居住在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叶**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9年02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黄垟派出所民警查获。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8
    决定机关 青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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