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安监罚〔2017〕职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1 |
决定机关 | 县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