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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安监罚〔2017〕职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决定机关 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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