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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公(黄)行罚决字[2017]10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云南省宣威市籍人)于2017年11月1日来该单位上班,上班后未办理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7年11月9日被黄垟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明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将王*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且未告知王*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应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9
    决定机关 青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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