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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玉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 何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9688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23民初593号
    案号 (2017)黔0523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玉龙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益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5.9‰的月利率计算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益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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