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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925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4民初17410号
    案号 (2020)津0114执1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54025.81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4520元,保全费3195元,合计7715元,由被告负担5213元,由原告负担25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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