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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0279****7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91民初969号
    案号 (2020)鲁1691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人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截至2018年9月15日借期内利息合计180871.87元;2.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015%计算;3.逾期复利:以借期内利息178730.8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015%计算);2、强制被申请人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强制被申请人汪志强、明凤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申请人有权以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证明号为鲁(2017)滨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2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325.5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申请人有权以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证明号为鲁(2017)滨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2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75.5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案件受理费54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汪志强、明凤负担;7、自(2018)鲁169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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