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盛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其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857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连民初字第0041号 |
案号 | (2017)苏0723执15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日期 | 2018-03-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爱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冠龙公司工程款21729911.44元; 二、原告冠龙公司对涉案工程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爱盛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爱盛公司负担(原告冠龙公司已预交,被告爱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冠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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