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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9****93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281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185703.30元及利息43541元(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保证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年息4.75%),自2018年2月10始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元及鉴定费14691元。 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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