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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109****6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5069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46790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25679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0元。2二、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8元,由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418元,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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