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20109****63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50号 |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0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1684600元(其中货款本金12846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0000元),分期给付:于2020年5月1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1846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2二、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0元,且自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可就上述1684600元中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0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15元,由被告哈密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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