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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08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分民二初字第00031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分执字第00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7
    发布日期 2015-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细检返还货款及利润2186875.66元;二、上述款项于2015年2月14日前付款100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付款4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款400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刘细检可就全部未付清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应就该未付款项按年利率8.4%自2014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刘细检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12528元,由被告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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