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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439****3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4民初5591号
    案号 (2020)皖1324执1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斌欠款1478650元及利息(其中以49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开始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开始计算;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开始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开始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开始计算;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5日开始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开始计算;以2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开始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102018年3月16日开始计算;以4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开始计算;以137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息;上述款项均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息,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邓本宝对案涉质押的车辆(车牌号为京Y20080奥迪车)价值之外的剩余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本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吴斌负担980元,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邓本宝负担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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