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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庙桥社区陈家186号A区的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军)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七条,决定给予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的LNG罐停止施工,并在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定海区农业银行(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801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海区大队 2018年1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2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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