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4071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205民初578号 |
案号 | (2020)浙0205执8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9 990 000元,借期利息497 225.67元、复利3 265.36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行履行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编号(2019)甬银短贷字第000070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罚息和复利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保全费5 000元,共计标的金额40495491.03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 (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波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巨鹰碧海园2号楼、9号楼、10号楼、4.6.12号楼、11号楼、13号楼、14号楼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执行人宁波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象山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波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象山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4)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26元,执行费107895.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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