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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06****46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3697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龙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8425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龙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0元,由被告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连云港市龙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4交,被告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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